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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案例】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涉嫌犯罪!

      发布时间:2024/12/25 8:48:28     浏览:135

 

案情简介





行政执法部门在办理某机械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时,发现某工程服务部存在为该机械公司外协施工单位提供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非法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为。经进一步调查,该工程服务部负责人赵某某经人介绍,与一个微信名为“数码通”的人取得联系,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将需要办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某机械公司外协施工单位的人员身份证信息传给“数码通”,并收取每人办证费用后统一转账给“数码通”,“数码通”在收款后将办好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件照片和取证信息查询网址通过微信发给某工程服务部负责人赵某某,由赵某某将相关人员的取证信息转发给某公司外协施工单位人员使用,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处理结果

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对某工程服务部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数码通”提供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系伪造证件,查询网址也系假冒网站,涉嫌构成犯罪,相关线索已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专家评析
特种作业是一项危险性高的技术性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面临的安全风险和危害类型与一般的劳动者有较大差别,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发生事故时还可能对其他人员及设备设施造成较大危害,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方能上岗作业。

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利益驱动下,采取网上交易等方式,售卖“以假乱真”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在本案中,当事人充当起了“中介”,通过微信交易的方式为外协施工单位人员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自以为帮了工友忙,实际上是法律知识欠缺、安全意识淡薄的表现;另一头的造假分子抓住证照电子化的趋势“与时俱进”,除了制作假证外,还制作虚假网站(或二维码)供“客户”点击进入在线查看证件信息,其违法行为严重危害了职业安全和公共安全。因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该条第二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某工程服务部非法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罚。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在招工、用工时须严格审核从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真伪,提高对假证和假网站的辨识能力,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同时,各地要加大普法力度,针对伪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法律知识普及,提高工人安全生产意识,严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由应急管理部门制发的证书要通过登录应急管理部官网“服务”菜单下“查询服务”中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进行真伪核验(官方网址  https://cx.mem.gov.cn)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赵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数码通”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以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转载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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