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的核心在于,尊重事实、发布客观真实信息才能让消费者信任,减少因信息不透明、不准确或不全面而产生的决策困扰。
根据此次新规,“误导售卖”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模式:
(一)隐瞒关键信息:商品核心参数“擦边”
1.使用非标准参照物:介绍生鲜水果时,不使用“克重”、“果径(厘米)”等标准单位,而是用“和拳头一样大”、“有脸颊这么大”等难以量化的标准来形容,极易引发消费者对实际大小的错误认知。
2.隐瞒规格差异:宣传“一箱10斤”的水果,但实际发货重量包含厚重的包装,消费者实际到手的水果本身只有甚至一半不到。
3.商品性质“擦边”:介绍商品时隐瞒了关键属性,直播间展示活鸡,实际售卖冷冻鸡肉。
(图源于:抖音电商学习中心《实施细则》)
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即“知情权”。且经营者必须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而违规本质——隐瞒商品的真实尺寸、规格、净含量,导致消费者在不完全知情的情况下做出购买决定,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2.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商经营者(如平台内商家及推广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信息。在商品详情页、直播或短视频中不提供标准化、可验证的商品参数,极有可能违背了该准确及时披露商品信息的义务。
(二) 隐瞒限制性条件:对适用范围、限制含糊其辞
1.虚标使用范围:推广电子卡券时,宣称“全国门店通用”,但实际可用的门店仅有少数几家,且集中在特定区域。
2.隐瞒有效期、售后规则:推广有严格使用期限的服务或商品(如旅游卡、课程),却不明确告知到期时间;或宣传“不满意包退”,却不说明退货运费等具体条件。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禁止经营者作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主动、清晰地对消费者告知商品使用限制、有效期、售后条件等关键信息,可能构成对商品“真实情况”的隐瞒,与对商品核心参数作出“擦边”类似,均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
2.《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此外,广告中对商品的使用条件、有效期、允诺等信息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宣传时只说有利部分,例如“全国可用”,而隐瞒不利的限制条件,比如实际上达到一定的数额才能使用的门槛,可能构成引人误解的宣传。
3.《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三)信息指向不明:无法确定实际售卖的商品是什么
1.真假/优劣混卖:将一件高价值的“古董”与多件普通仿制品放在一起宣传,主播声称“这里面有真古董”,但未明确指明哪一件是,诱导消费者下单。
2.展示与实际不符:比如售卖服装时,明明仅售卖上衣,商品图片展示却全部都用了全身图,商品标题或产品介绍也没有写明售卖的到底是全身套装还是仅单间上衣,导致消费者对其购买物产生错误的理解。
1.《广告法》中明确,若商品的来源、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构成虚假广告。
例如宣传中提到“有古董”,但实际上多数商品并非古董,且未明确区分哪件是、哪件不是,整体宣传信息与事实不符,足以误导消费者。
2.《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来源、质量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通过模糊化表述诱导消费者对其购买商品产生误区,存在被认定为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手段。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知悉每一件在售商品的真实来源、品质、规格等具体信息。在商品信息指向不明的情况下,消费者的知情权无法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