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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政策

      发布时间:2015/11/26 14:28:36     浏览:2769

一、失业保险政策 

(一)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和缴费标准 

1、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1)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2)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中的工勤人员;(3)事业单位及其职工;(4)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5)驻鲁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无军籍职工。 

2、缴纳失业保险的标准:参保单位按照应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1、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失业金的发放标准按照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2、失业人员的门诊补助标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按本人领取失业金5%的比例享受日常门诊医疗补助,并随失业金一同领取。 

3、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补助标准:领取失业金期间患病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对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按医疗费70%的比例和下列规定发放住院医疗补助金:累计缴费满一年不满五年,一个失业期内的最高医疗补助金额不超过本人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满五年不满十年一个失业期内最高医疗补助金额不超过本人36个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满十年以上的,一个失业期内最高医疗补助金额不超过本人4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4、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按当地在职职工的标准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每人1000元,抚恤费按全省上年度10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补助。 

5、女性失业人员生育补助标准: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补助金的标准按当地生育保险的标准给予补助,顺产的给予1个月的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生育补助,剖腹产的给予1个半月的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生育补助。 

6、失业人员培训补助标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在一个失业期内享受的职业培训补助最高为1500元。 

(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1、累计缴费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2、累计缴费1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3、累计缴费满5年以上不满l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4、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5、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当与前次失业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四)申领失业金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五)停发失业金条件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政府制定的部门或机构介绍工作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后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 

1、补助标准为:缴费每满1整年发给1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2、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后,其失业保险享受期限采取分段计算并相加的办法。3、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后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七)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1、在职职工跨统筹地区转迁的,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其在迁出地缴纳失业保险关系和尚未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随同转迁。 

二、工作程序 

(一)用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程序 

1、参保登记。2、缴费基数申报。3、征缴失业保险费。4、参保人员变动。 

(二)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 

1、参保单位将失业人员档案材料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2、参保职工失业后,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3、失业保险待遇自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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